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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注意了!“十三五”VOCs 污染防治方案出台,赶紧来看看!

点击次数:2279 发布时间:2017-10-20

这些地区注意了!

 

方案提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 个省(市)是治理的重点地区。

 

这些行业注意了!

 

 

 

方案指出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2

哪些是VOCs?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哪些污染物是治理重点?

 

 

方案指出要加强活性强的VOCs 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各地应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 和PM2.5来源解析,确定VOCs 控制重点。

 

  • 对于控制O3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 对于控制PM2.5 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 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 的排放控制。

 

3

 

污染防治工作要开始了,你的企业是否在整顿之列?

 

产业结构调整类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

 

  • 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 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

  •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 年9 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地区其他城市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 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涉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 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 排放建设项目。

  • 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 严格涉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 新、改、扩建涉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治理设施。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各地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 污染和PM2.5 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

 

  • O3 污染严重的地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

  • PM2.5 污染严重的地区,冬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工业源VOCs 污染防治类

 

 

 

 

1.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

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

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 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治理设施。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 综合治理。

 

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 治理力度。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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