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UCTS LIST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
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15089中规定的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及O类(挂车、半挂车)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中“特
殊用途汽车”限值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automobile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或载货的机动车辆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车辆。
3.2
M类、N类汽车M and N types of automobile
用于载客(M类)、载货(N类)的机动车辆。
3.3
特殊用途汽车special use automobile
除M类、N类汽车之外的其他汽车,包括各类罐车、机动车等。
3.4
涂装工序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
漆、清漆、流平、烘干、密封胶、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5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6
苯系物benzene compounds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及*苯(1,3,5-*
苯、1,2,4-*苯和1,2,3-*苯)合计。
3.7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厂界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
所或建筑物边界。
3.9
厂界VOCs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过的值,单位为mg/m3。
3.10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实施时间
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的限值。
4.2汽车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汽车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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