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UCTS LIST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
3.2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
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5排气筒高度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6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
3.7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
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
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
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VOCs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1)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2)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①
293.15K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300Pa;②293.15K时,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300Pa的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20%。
(3)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8 VOCs便携监测仪器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指基于光离子化、火焰离子、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VOCs浓度的便携式
监测仪器。
3.9背景浓度值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指VOCs便携监测仪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1~2m处,测得的VOCs仪器
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VOCs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测的设
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25cm。
3.10泄漏净检测值leak detection net value
VOCs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VOCs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
的净值,单位ppmv。
3.11泄漏leakage
泄漏净检测值过标准泄漏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VOCs扩散现象
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
3.12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inaccessible component
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位于高
于地面5m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2m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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