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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解读

点击次数:3304 发布时间:2019-03-14

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将于2017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地方环境标准。为便于了解标准编制的背景、适用范围、主要控制项目等,现做以下解读。

  1、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贡献。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2、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情况

  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据统计,我省的VOCs排放,工业源占39%,交通占34%,生活占23%,农业占4%。在我省PM10、PM2.5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臭氧污染呈现出时段提前、浓度加重的特征,已成为影响夏季空气质量的主要原因。以西安市为例,2016年上半年因臭氧污染导致的污染天数达19天,2015年同期仅有2天;且近3年臭氧污染逐年提前近一个月,2014年天臭氧污染出现在6月26日,2015年提前到5月23日,2016年更是在4月30日就出现了臭氧污染;往年臭氧只是造成轻度污染,但2016年已经出现3天中度污染,且6月份西安出现的13天污染均是因臭氧标造成。

  鉴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省内VOCs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适用于哪些行业?

  《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共8个行业的VOCs排放的控制要求。

  4、《标准》控制哪些污染物项目?

  《标准》对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有组织排放限值主要涉及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非甲烷总烃低去除率,针对电子产品制造业规定了“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5 kg/h时,等同于满足低去除效率限值要求”。高允许排放浓度控制项目包括非甲烷总烃和特征污染物。其中医药制造业特征污染物是甲醇和丙酮,其他行业的特征污染物以苯、甲苯和二甲苯为主,印刷行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乙酸酯类,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行业增加了乙酸乙酯类、甲醛。低去除效率控制项目对关中地区提出了严于其他地区的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设置的控制指标包括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各行业有组织排放中规定的相应特征污染物;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控制项目为非甲烷总烃。

  5、《标准》何时实施?

  《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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